本部分提供了下列对象雷电防护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一一建筑物(包括其设施,内部物体以及人员);
——连接到建筑物的服务设施。
以下情况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铁路系统;
——车辆、船舶、飞行器、离岸设施;
——地下高 压管道;
——与建筑物不相连的管道、电力线和通信线。
注:通常这些系统由特定权威部门制定的专门规范管辖。

GB/T 21714.1-2008 pdf下载 雷电防护 第1部分: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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