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钢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要求。
1.1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35 MPa的容器。
1.2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范围按钢材允许的使用温度确定。
1.3下列各类容器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
a)直接用火焰加热的容器;
b)核能装置中的容器;
c)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如泵、压缩机、涡轮机、液压缸等)中自成整体或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
d)经常搬运的容器;
e)设计压力低于0.1 MPa的容器;
f)真空度低于0.02 MPa的容器;
g)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宽度、 高度或对角线,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 mm的容器;
h)要求作疲劳分析的容器;
i)已有其他行业标准的容器。诸如制冷、制糖、造纸、饮料等行业中的某些专用容器和搪玻璃容器。

GB/T 150-1998 pdf下载 钢制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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