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犬型旋转机械振动烈度的现场测量方法(包括测量仪器、测点布置、机器分类等)及评定的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功率大于300kW、转速为10~200r/s(600~12000r/min)的大型旋转机械振动烈度的现场测量与评定。
这类机器包括电动机、发电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涡轮压缩机、涡轮泵和风机等。
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并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评定时,本标准规定的振动烈度的评定等级,可以作为同类机器的比较标准,也可以作为通用机器的验收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主要工作部件为往复运动的原动机和传动装置。
本标准不适用于测量在振动环境中的旋转机械的振动。
注:振动环境的定义见7.3条。

GB/T 11347-1989 pdf下载 大型旋转机械振动烈度 现 场 测 量 与 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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