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调味品料酒制造中将原料酒和其他原料调配生产料酒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按本标准执行;原料酒(黄酒、白酒、糟烧酒)制造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酒、饮料制造工业》(HJ 1028) 执行。

HJ/T 1030.2-2019 pdf下载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一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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