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316-2015 pdf下载 泵站安全鉴定规程。Code for safety appraisal of pumping stations.
为保证泵站运行安全可靠、高效经济,适应更新改造的 需要,规范泵站安全鉴定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灌溉、排水、调(引)水及工业、城镇供 排水的大中型泵站及安装有大中型机组的小型泵站的安全鉴定。 其他小型泵站的安全鉴定可参照执行。
由多级或多座泵站联合组成的泵站,可按一处泵站进行 安全鉴定;由共用进出水建筑物的两个及以上机房组成的泵站, 可按一座泵站进行安全鉴定。
泵站安全鉴定应分为全面安全鉴定和专项安全鉴定。全 面安全鉴定范围应包括建筑物、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等;专项安 全鉴定范围宜为全面安全鉴定中的一项或多项。
泵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全面安全鉴定: 1 建成投入运行达到20~25a。 2 全面更新改造后投人运行达到15~20a。 3 本条1款或2款规定的时间之后运行达到5~10a。 1.0.6 泵站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全面安全鉴定或专项 安全鉴定: 1 拟列人更新改造计划。 2 需要扩建增容。 3 建筑物发生较大险情。 4 主机组及其他主要设备状态恶化。 5 规划的水情、工情发生较大变化,影响安全运行, 6 遭遇超设计标准的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 7 按SL 510《灌排泵站机电设备报废标准》的规定,设备 需报废的。 8 有其他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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